交通部觀光局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

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召開之露營分工會議決議,有關露營場地之管理、安全規範及土地開發行為等事宜,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辦理;有關露營活動之推廣、輔導及協助相關措施,由交通部(觀光局)主政。

交通部(觀光局)為讓露營場經營者明確知悉露營場經營有關應符合水土保持、環境保護、公共衛生、公共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,並為保護消費者權益,納入露營場經營者應擬訂緊急應變、緊急救護及遊客疏散計畫、揭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資訊及收退費機制等事項,分別於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、二月十三日邀集行政院、內政部、農業委員會、原住民族委員會、經濟部、財政部、環境保護署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、敎育部及各縣市政府等單位開召開研商訂定本要點,並奉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函復本於權責辦理。

本要點共計十點,重點說明如下: 一、 本要點訂定目的。

(第一點) 二、 本要點用詞定義。

(第二點) 三、 露營場之管理機關。

(第三點) 四、 例示露營場開發及經營應符合之相關法規。

(第四點、第五點) 五、 露營場經營者應於露營場明顯處所或網際網路揭露事項。

(第六點) 六、 露營場經營者應辦理之緊急措施。

(第七點) 七、 露營場經營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範。

(第八點) 八、 露營場經營者於露營活動舉辦時應辦理事項。

(第九點) 九、 相關權責機關(構)檢查規定。

(第十點)